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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可享有的权利: (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 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