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7 证券简称:菱电电控 公告编号:2023-028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资料图片)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1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1,812,1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71,821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公司全部类型股份(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限售条件流
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王和平先生、龚本和先生、吴章华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
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
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
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7-81822580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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